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63號
- 原告
- 佳訊達國際電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賢欣
- 訴訟代理人
- 劉仁閔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民國113年1月15日經授商字第11230245180號函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163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3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