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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6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告
陳楊敏江(即楊周柿之繼承人)
被告
高楊阿丹
被告
江楊碧蓮
被告
林金慧
被告
楊明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告
楊淑姬(即楊張寶玉之遺產管理人)(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
被告
楊淑娟(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
被告
楊惠慈
被告
楊淑娥(即楊張寶玉之繼承人)
被告
楊詠荃
被告
楊依諾
被告
陳俊明
被告
陳俊清
被告
呂惠純(即陳俊智之繼承人)
被告
陳浣葶(即陳俊智之繼承人)
被告
楊賢德
被告
楊順富
被告
許何文寶
被告
楊家瑞
被告
楊勝為
被告
楊明堅
被告
林紋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鴻
被告
林楊火
被告
楊雅惠
被告
王俊智
被告
楊承璋
被告
楊碧雲
被告
張楊碧蓮
被告
楊碧珠
被告
楊碧玉
被告
楊碧蘭
被告
楊智閔
被告
顏紹良
被告
顏紹賢
被告
顏旭如
被告
呂碧容
被告
楊金山
被告
徐宏生
被告
徐翠玲
被告
徐菁穗
被告
徐翠黛
被告
徐菁佩
被告
楊守義(即楊子路之繼承人)
被告
楊淑芬(即楊子路之繼承人)
被告
朱楊玉珠(即楊子路之繼承人)
被告
鄭經文(即楊周杮、鄭楊壽美之繼承人)
被告
鄭經中(即楊周杮、鄭楊壽美之繼承人)
被告
鄭經宇(即楊周杮、鄭楊壽美之繼承人)
被告
朱立偉律師即楊敏雄之遺產管理人(兼楊周柿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芷寧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棣為律師
被告
李明哲(即李鴻鐘之繼承人)
被告
李玉婷(即李鴻鐘之繼承人)
被告
李玉琴(即李鴻鐘之繼承人)
被告
林美惠(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被告
林淑鶯(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被告
林綉華(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被告
林秀珍(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被告
林玲玉(即林楊雲霞之繼承人)
被告
林麗綺(即楊德之繼承人)
被告
劉子綾(即楊德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彥良
被告
楊淑如(即楊德之繼承人)

楊璦綾(即楊德之繼承人)

楊進員(即楊德之繼承人)

楊鶴子(即楊德之繼承人)

楊松喜(即楊德財之繼承人)

楊盛仁(即楊德財之繼承人)

楊聰明(即楊德財之繼承人)

楊月娥(即楊德財之繼承人)

劉騏銘(即楊淑媛之繼承人)

吳榮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據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顯示(見外放卷),其中關於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楊子路、楊周柿、楊敏雄、鄭楊壽美、林楊雲霞、楊德、楊德財等之其他登記事項均載有:「…函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等語,是為釐清上開標售情形,以及楊子路、楊周柿、鄭楊壽美、林楊雲霞、楊德、楊德財等之繼承人是否仍得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而有再開查明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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