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張紘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張紘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龍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