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吳裕斌、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佳琪、邱詮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119號 原 告 吳裕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琪 被 告 邱詮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袁啟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