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201號
- 原告
- 吳麗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2201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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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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