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吳麗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201號 原 告 吳麗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