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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02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莊詠升
訴訟代理人
劉興儒律師
被告
香港商席伊麗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尚文(Simon John Dyer)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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