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補瑕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好窩有限公司、柯平華、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劉巨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76號 原 告 好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平華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蔡復吉律師 被 告 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巨烘 訴訟代理人 劉維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補瑕疵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具體特定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7 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於113年3月29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A1-22樓建物如附圖 所示紅圈位置之瑕疵修補完成」,惟此項聲明就「修補完成」部分尚未明確特定而適於強制執行,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