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理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建富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