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49號
- 原告
- 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忠輝
- 被告
- 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533元,該項裁定已為送達原告,此有本院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1紙可稽,原告雖提起抗告,但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13年度簡抗字第35號裁定抗告駁回,是原告即應依前揭本院裁定補繳,始為適法,惟原告迄仍未補正,其顯已逾期,有本院查詢結果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仍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