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葉藍鸚
- 被告鄧吉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吉宏 訴訟代理人 鄧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55元(計算式如后附表所示), 應徵收上訴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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