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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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