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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邱則豪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7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則豪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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