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梁秀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836號 原 告 梁秀麗 許碧純 蘇靖雅 被 告 淘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3人與被告分別簽訂「淘客水手跨境電商代 購服務申請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代為採購訴外人杭州水手跨境電商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杭州電商公司)之資訊服務項目,並且負責本項產品線下諮詢及服務。原告梁秀麗、許碧純於民國111年6月1日各與被告約定以新臺幣 (下同)59,800元採購之服務規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原告蘇靖雅於111年5月31日與被告約定99,800元採購之服務規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原告3人均已付款完畢,詎被告未 能履行前開契約之內容,代為購得前開服務,原告3人於112年11月8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254條、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受領自原告之價金;縱認本件係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被告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66條第1、2項規定,被告亦應依不當 得利之規定,返還受領自原告之價金;又依民法第268條規 定,兩造約定由第三人杭州電商公司提供系爭契約中之資訊服務項目,於杭州電商公司不為給付時,被告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梁秀麗5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碧純5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給付原告蘇靖雅9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理由 (一)原告與杭州電商公司開通服務時,均有收到訊息說明開始執行本合約服務(即111年6月3日),並在內容詳述權利 與義務範圍,原告也有開始學習課程,證明被告已完成代為購得此服務。而原告於112年11月8日始以電子郵件通知解除合約,然本合約期間於112年6月6日結束,原告通知 解約已超過合約到期日5個月以上,被告並無義務退款, 原告於合約到期後始解除契約請求退款,為無理由。又於合約結束後,被告已不負履行契約之義務,被告本著維護客戶良好關係,仍持續提供諮詢給原告,後續提出請其他培訓機構來教學輔助原告,包括相關軟體續約使用,解決原告客訴問題。 (二)系爭契約條文已清楚載明此為代購合約,被告開立給原告的發票品名為「資訊服務代購」,被告僅為中介性質,並非共同提供資訊服務。代採購服務條約第二、三條都是在確認代為採購事項的規格,被告只確認原告購買的物件,並非簽收交付。且被告代為採購完畢後,就讓原廠與原告進行開通服務,原告有收到開通訊息,開通後,所有軟體服務都是1年期的帳號,系爭契約也是1年期,原告與原廠間有無進行帳號的交接、後續有無交易,被告並不知情。又查杭州電商公司現仍存續中,原告如於合約有效期間內確認杭州電商公司無法交付全部資訊服務項目,即應於合約期間結束前要求被告提供協助,請求杭州電商公司返還未交付項目之款項,並非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52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買賣契約中出賣人之義務在 於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之義務在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而委任契約中受任人則應依委任人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並得向委任人請求報酬。查本件依淘客水手跨境電商代購服務申請書之「付款資訊及注意事項」欄記載「3.本服務係由淘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採購杭州水手跨鏡電商服務有限公司之資訊服務項目,並且負責本項產品線下諮詢及服務。」;及所附代採購服務條約第二條約定「代為採購事項的具體要求:1.收受乙方(即原告)採購款項,代為領取用於支付其指定採購商品。2.根據乙方指定商品進行價格及內容確認。3.乙方如有商品疑慮,甲方(即被告)協助處理」、第三條約定「商品貨款的收受及商品內容:1.甲方代為收取乙方支付之款項,並可開立資訊服務代購之發票。2.甲方承諾按本合約代為採購乙方確認之申請表列服務商品。…」、第四條約定「甲方的權利義務:…2.甲方代為採購 事務進行狀況有對乙方的報告義務。…」等契約內容(本院卷第19至27頁),可知系爭契約係約定由被告代為採購原告3人所需如附表所示之資訊服務項目,被告之給付義 務乃代為採購系爭商品(即資訊服務),非提供系爭資訊服務。 (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遲 延給付之情事,而依民法第254條、第259條之規定,於112年11月8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等節,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事實,係提出原告3人與被告簽訂之系爭契約書、電子郵件、關於淘客水 手電商網路商店相關資訊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41頁)。經查,依上述資料僅得認定兩造間有簽訂系爭契約及原告有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尚不能證明被告有遲延給付及原告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履行之事實。且依被告提出其通知原告開通服務之對話內容記載「(淘客水手業務群〈4〉、111年6月3日五)靖雅收到的訊息 如下:(下午4:06)」、「接下來就開始我們的服務流程,您先看一下我們的服務內容…我們會提供以下內容和服務,你確認后我們開始正式安排:1、提供一對一教學, 有任何問題可以在群內和私聊給老師,永久服務。2.會為您開通課程學習權限,可以無限期學習再線資料。…溫馨提示:我們提供的跨境店鋪注冊手機號為3個月使用期限 ,如需繼續使用,需要自行進行續費…以上內容如果沒有問題的話,請回復"同意",我們將開始正式的教學服務,如1小時內未回復視為默認開始學習教學」(本院卷第69 至71頁)所示,可知被告已為原告代為採購系爭資訊服務,並將開通資訊告知原告,則若原告未收到系爭資訊服務,理應會立即提出異議表示未收到,惟原告就此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參,堪認被告抗辯其已代為採購系爭資訊服務,並將開通資訊告知原告之事實,洵屬可採。又依代採購服務條約第五條約定「乙方的權利義務:1.甲方按照約定代為採購商品,乙方應當及時受領。…」,被告既已通知原告已開通系爭資訊服務,原告亦應及時受領。綜上,被告於111年6月3日通知原告開通系爭服務,堪認被告 已依約履行代為採購系爭商品之給付義務,並無遲延給付之情事,故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54條、第259條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價金云云,自非有據。又系爭契約係約定由被告代原告等採購如附表所示之資訊服務,即由被告負擔代為採購之給付義務,並未約定由第三人為給付(即代為採購之給付義務);且被告已盡其代為採購系爭資訊服務之給付義務,亦無給付不能之情事,故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66條、第268條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受領自原告之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均屬無據,不能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66條、第268條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梁秀麗5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碧純5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給 付原告蘇靖雅9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採購之服務規格 一 梁秀麗 一、管理工具:Shopee增粉軟件 二、開店特權:Shopee台灣本土店 三、資源供應:中國大陸貨源代採代發、台灣優質貨源供應鏈(台灣本土發貨)、贈送中國大陸水手倉優質貨源服務銷售價抵25% 四、課程學習:一件代發模式玩法、囤貨模式玩法、百萬大賣老師社群一對一指導、台灣團隊線下培訓 五、服務特權:Shopee店鋪首次裝修美工支持、重點類目選品支持、導師針對性問題診斷 二 許碧純 一、管理工具:Shopee增粉軟件 二、開店特權:Shopee台灣本土店 三、資源供應:中國大陸貨源代採代發、台灣優質貨源供應鏈(台灣本土發貨)、贈送中國大陸水手倉優質貨源服務銷售價抵25% 四、課程學習:一件代發模式玩法、囤貨模式玩法、百萬大賣老師社群一對一指導、台灣團隊線下培訓 五、服務特權:Shopee店鋪首次裝修美工支持、重點類目選品支持、導師針對性問題診斷 三 蘇靖雅 一、管理工具:ERP系統企業版(企業定制)、剪映(短視頻剪輯工具)、墨客(短視頻批量去重工具)、Shopee數據分析軟件、Shopee增粉軟件、Tikstar(TikTok大數據分析平台) 二、開店特權:Shopee台灣本土店、Shopee跨境店(12跨境國家)、TikTok全區環境搭建(美/英/全球市場)、Shopify獨立站搭建 三、資源供應:中國大陸貨源代採代發、台灣優質貨源供應鏈(台灣本土發貨)、重點扶持爆品資料庫、贈送中國大陸水手倉優質貨源服務銷售價抵35% 四、課程學習:Shopee本土初級課程(56節)、Shopee本土高級課程(店群96節)、Shopee跨境運營課程(136節)、TikTok系列課程(24節)、Shopify系列課程(16節)、一件代發模式玩法、囤貨模式玩法、整合銷售玩法、百萬大賣老師社群一對一指導、台灣團隊線下培訓 五、服務特權:Shopify、Shopee店鋪一年四次裝修美工支持、重點類目選品支持、導師針對性問題診斷、千萬級賣家陪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