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43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 被告
- 富璟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璟應用材料有限公司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2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