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82號
- 原告
- 奇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子旗
- 訴訟代理人
- 高紫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室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11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