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86號
- 原告
- 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辰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安
錢大勳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淑如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63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