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畇蓉、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小川猛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89號 原 告 陳畇蓉 被 告 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猛志 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載請求被告返還前匯款之日幣103萬元及仲介費42萬8400元,合計日幣145萬8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萬4139元【計算式:(日幣145萬8400元×112年11月28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0.2154元)=31萬41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已繳 納3200元,尚應補繳納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