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9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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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黎曉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雪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部分之裁判廢棄,並於聲明第2項請求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90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