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樹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119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邱偉豪即旺群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 告給付新臺幣132萬5277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院繳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