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立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楊曜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1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 懷 被 告 立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曜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4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 計算式:2,540元-500元=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