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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 上訴人
  • 被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26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志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9,92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應同時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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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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