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中島隆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04號原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島隆茂 訴訟代理人 徐康勝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5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