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04號
- 原告
-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島隆茂
- 訴訟代理人
- 徐康勝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15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