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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8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星購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李景雯
被告
吹吹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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