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1號
- 原告
- 東方帝國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干靜瑤
- 訴訟代理人
- 許時誕
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4000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
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40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1號
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4000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
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40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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