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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東方帝國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干靜瑤
訴訟代理人
許時誕

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4000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

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40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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