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謝政助、光風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黃瑞鑾、高端鈺、共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23號 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謝政助 訴 訟代理 人 劉亞津 被 告 光風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黃瑞鑾 被 告 高端鈺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賴安國律師 上 三人共 同 複 代理 人 沈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