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劉美惠
- 原告林政修
- 被告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原 告 林政修 訴訟代理人 劉川淵律師 被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訴訟代理人 汪令珩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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