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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許晉壽

  •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人
  • 被告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74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被 告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晉壽為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3 年5月24日變更為許晉壽,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自應由許晉壽為承受之聲明。然許晉壽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許晉壽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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