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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97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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