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973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