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973號
- 原告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被告
- 券券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顥仁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