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9號
- 原告
- 界評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籃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根榮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周根榮返還牌照,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惟查,被告周根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2年5月3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