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界評交通有限公司、籃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9號 原 告 界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根榮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周根榮返還牌 照,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惟查,被告周根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已於起訴前即112年5月3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之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