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0號
- 原告
- 千里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名
- 被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依土地租賃契約請求給付租金,係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已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5萬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