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敏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 原 告 李敏康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繳納3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