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
- 原告
- 李敏康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第一審
裁判費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繳納3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第一審
裁判費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繳納3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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