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 原告
-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逸萱
一、原告與被告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32元(含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1,440元,尚應補繳110元,前已發函通知原告補繳,惟原告迄未補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另應提出:
1.本件契約書(需完整清楚)
2.請求利息自112年3月10日起算之依據(如契約之約定)3.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如契約之約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