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伍逸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原 告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逸萱 一、原告與被告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32元(含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1,440元,尚應補繳110元,前已發函通知原告補繳,惟原告迄未補繳,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另應提出: 1.本件契約書(需完整清楚) 2.請求利息自112年3月10日起算之依據(如契約之約定) 3.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如契約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