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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伍逸萱、杜宗均

  • 原告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原 告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逸萱 被 告 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發函通知原告補繳,惟其逾期未補繳;本院復於113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8月23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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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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