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伍逸萱、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杜宗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原 告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逸萱 被 告 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發函通知原告補繳,惟其逾期未補繳;本院復於113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8月23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