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 原告
-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逸萱
- 被告
- 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宗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發函通知原告補繳,惟其逾期未補繳;本院復於113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8月23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