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王坤炳、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 原 告 王坤炳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43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應予撤銷 ,而系爭執行事件經聲明應撤銷執行之房地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710,000元,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8,7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4,648元,原告以自己之租賃契約約定租金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顯無所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同時進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請求?或有其他請求權。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