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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3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唐肇廷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
被告
劉以諾即耐斯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九如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查無兩造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管轄權之依據,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有誤,本件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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