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郭瑞興、陳逸凡
- 原告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興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逸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月10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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