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瑞興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崧翰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逸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月10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