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6號
- 原告
-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湘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裕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榮
- 被告
- 洪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在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各1紙可參,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