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6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黃健榮 被 告 洪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在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各1紙可參,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