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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72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振芳

上訴人
即被告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蕙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帝C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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