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 當事人
    劉恩婷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729號 原 告 劉恩婷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以113年度北補字第1109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13年6月18日收受裁 定,惟迄未依限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