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澄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祈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