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78號
- 原告
- 大直風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東明
- 訴訟代理人
- 羅興章律師
- 被告
- 惠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勝善
- 被告
- 陳敏德
- 被告
- 李正斌
- 被告
- 陳添桂
- 被告
- 吳愛卿
- 被告
- 郭文山
- 被告
- 林英俊
- 被告
- 賀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