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唐肇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297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經本院以113年度北補字第112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原告補繳前開裁判費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北救字第 6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並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系爭裁定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