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購買塔位過戶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吳萬得
- 當事人即、基隆金寶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44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隆金寶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庭瑜間請求購買塔位過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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