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44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基隆金寶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萬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庭瑜間請求購買塔位過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