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6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典
- 訴訟代理人
- 龔宸熹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德
- 訴訟代理人
- 楊家誠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治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4年2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