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黃瑞典、陳政治
- 原告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1,9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7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⒈上訴聲明第1項部分:2,430,000元【計算式:1,080,000元+1,0 80,000元×125日(自113年1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8 日止)×1%(按日以百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2,430,000元】。 ⒉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2,081,979元。 ⒊以上合計4,511,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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