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1,9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⒈上訴聲明第1項部分:2,430,000元【計算式:1,080,000元+1,0 80,000元×125日(自113年1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8 日止)×1%(按日以百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2,430,000元】。 ⒉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2,081,979元。 ⒊以上合計4,511,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