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魏偲羽、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65號 原 告 魏偲羽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24,197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慧怡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