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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羽涵
被告
欣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雄
訴訟代理人
蔡智文
複代理人
吳俊諺
被告
林明雄
訴訟代理人
吳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當事人欄   更正前 被    告 欣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3              樓之2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雄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 訴 訟代理 人 蔡智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俊諺  住○○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更正後 被    告 欣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之2 法 定代理 人 林明雄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 訴 訟代理 人 蔡智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複 代 理 人 吳俊諺  住○○市○○區○○路0段00號12樓 被    告 林明雄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之2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 訴 訟代理 人 吳俊諺  住○○市○○區○○路0段0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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