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江宗祐
- 法定代理人李霙仟
- 被告首選文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首選文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霙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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