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2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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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訴訟代理人
- 王明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陳怡文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272元【計算式:9,930元+2,250元+(2萬3,292元+5,400元-1萬7,600元=1萬1,092元)=2萬3,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3,272元【計算式:9,930元+2,250元+(2萬3,292元-1萬7,600元=5,692元)+5,400元=2萬3,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合計共4,500元(計算式:2,250元+2,250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