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358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郭怡伶
- 被告
- 李玉庭即恰吉燒臘茶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國113年11月28日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編號 原記載處 應更正部分 原裁定更正後 1 當事人欄 李玉庭即恰吉燒臘荼餐廳 李玉庭即恰吉燒臘茶餐廳